仅剩2个月!买单出口即将成为历史!
  2025/07/24| 阅读次数:2573

7月初,一项即将实施的新规则在外贸圈内引发热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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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》第六条、第七条:


“六、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,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。其中,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,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;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,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。


七、以代理,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、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,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(附件2)。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,应作为自营方式,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。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。”


该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


公告地址:

https://www.gov.cn/zhengce/zhengceku/202507/content_7032925.htm


代理出口企业必须填写并申报以下表格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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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可能还记得2025年3月,国家税务总局、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《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5年第8号),当时已经直指“买单出口”乱象,要求出口应征税货物企业需完成税务登记确认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,注销前须先完成税务清算。


7月的公告则进一步规范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,修订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,明确代理出口企业需同步报送委托方信息,否则视同自营出口承担纳税义务,堵住内外销收入混报漏洞


这意味着:


代理企业(买单方)必须履行信息报送义务,否则将承担本不该由自己承担的巨额企业所得税风险。这大大提高了其参与“买单”的违法成本和风险。


实际委托出口方(真实货主)的身份和信息被要求强制披露,意味着其出口收入及利润必须纳入正规的所得税申报体系,无法再通过“买单”隐藏。


可以预见,随着买单出口被再次收紧,外贸的门槛更高了一些,你怎么看?留言说说!


素材来源焦点视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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